谁行为谁被告,这个规则第一种其实比较简单,但是命题法而碍考,因为这个好出题,叫做县政府指导职能部门做出的一个行为的案件,你不要太假意,这法律法律的看不懂,说一个市旅游局,想和一个企业签一个行政合同,但是这么一个市旅游局和这个企业签的行政合同,要开发一个巨大的旅游区,你这对旅游区开发,那可投资可不是几千万,那是几亿十几亿级的,所以表面上是市旅游局签的合同,但是市长是不是也是促进本地经济什么的,也会过问过问,过问的方式可能有各种。
比如说开个会呀,坚决一下旅游局对我市政府的这个报告啊之类的,过问过问,但是这种过问过问的其实最终表现出来的叫做导关系,如果他题干里面有这个指导二字,你就要注意了,这个被告一定是市旅游局,而不是市政府的,因为咱们也学过指导啊,我们学过政府对老百姓的指导。当时评价叫温柔建议吗?比如说这个建议,李家对于灾民捐款200元,我说了李家捐一不捐都可以,没有任何的强迫力。
现在反过来了,是行政机关的内部指导,市政府指导旅游局怎么怎么签合同,其实也是温柔建议,旅游局其实也可以是不听的,对不对?诶,所以最终的被告是谁呢?还应该镇本清源,不是市政府,市政府的介入深入程度没那么重,强迫性没那么强,盎告还应该是市旅游局。
好了,这是第一种,第二种情况叫做我们的政府履责申请转送案件,诶法言法语又看不懂,你真的你自己盯这个法条,你看不懂的,听我讲啊,比如说你们知道,一个卫生类的许可应该是我们的,呃这个卫健委来发的,就以前的卫生局,结果呢,我不去找卫健委,我去找到这个市政府,说市政府你给我发一个卫生许可,那市政府说这事不归我管啊,我市政府不管这事啊,你还是去找那个市卫建委去吧,所以人家这个市政府呢,就把我申请这个卫生许可的这个材料啊,转给了这个市卫建委,这个同学你听到这儿的时候,你是不是觉得市政府没做错啥?
因为这发卫生许可不是我管的,是你卫建委管的,我下级管的,你找错人了,你找错人了,我只要负责转送了,我转移给那个正确的人,我已经算仁至义尽了,对不对?这个时候你猜我们能不能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当然不能,应该告的回头没有拿到什么卫生许可之类的,告的也应该是那个职能部门卫建委的,你看是不是还是你家的那句话。
这几个法调都是干这事儿的,被告一般都不是那个什么市政府县政府,都是下面的那个部门,第一个什么市政府指导旅游局,被告市旅游局,第二个例子,市政府把材料转移给卫建委,被告也是卫建委,都是部门,好,接下来这个不动产登记其实也是一样的,我们在2015年不动产登记条例生效以前啊,因为中国的不动产蛮多的,啥叫不动产学民法会学啊,不动产很多都是那个生效要件,比如说买房子必须得去那个行政机关办理了不动产登记,给了我那个房本登记生效条件啊,从此以后才取得了房子的无权所有权啊,对不对?
但是我们这个不动产可不置房的啊,挪不动的产业都叫不动产,有什么林地,什么矿藏,对吧?哎之类的,这些都叫不动产,以前那个不动产呢,其实都蛮乱的,可能是什么矿业局登记矿产的物权,而这个林业局登记林地的物权,哎,那个房管局登记,哎房子的物权,后来一五年这个不动产是条例生效了之后呢。就统一了,统一交给了一个不动产登记部门,这个不动产登记部门是谁呢?其大会跟你说不动产登记部门,因为不同的地方不一样,有些地方叫不动产登记局,有些地方呢叫,自然资源确权局,有些地方叫做规划于自然资源局,你不用管,就是你这个考的概率不高啊,你知道了,从此以后我们这个不动产登记这个事儿了,就不是什么市政府县政府来抓的,包括以前的什么矿产局什么的也不抓这事了,统一就交给了我们的那个,那个职能部门,就我刚才举的有些地方叫什么不动产登记局啊,什么房屋什么产权确权局啊,就交给那个部门,被告还是那个部门,这是第三个。第四个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这个案件,我特别讨厌这个法条。
因为这个法条不讲理。我是以批判的角度来说这个法条的,他说的是什么呢?说的是我找县政府、市政府这类的政府去申请一个信息,但是县政府、市政府说实话啊,我们的县长、市长们不可能对你老百姓申请信息,有市长、县长亲自给你对一的信息里面去找,找到了市长、县长来给你提供,所以我们的县政府、市政府里面往往有一个专门管信息的,这大都是一个内设机构来去处理这个事儿,什么政务公开办公室,有些地方叫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之类的,这个领导小组,这个办公室啊,按理说即使他以自己的名义拒绝给你公开,但是这种叫办公室的,叫小组的,你听名字是不是大概也能猜的出来。
他这个内设机构哪有法人资格,被告本来应该还是那个县政府市政府的,对吧,但是这个法条不讲法理,非得把它写成了被告就是办公室。你知道为什么不喜欢他吗?因为他背弃了行政法的基本的法理,来这里进行处理。
因为这种办公室首先它的本质是内设机构,是不能做被告的,当然如果假设取得有效授权那也行,但是问题是没有啊,所以他为什么非要列这个办公室这么一个准职能部门来作为被告呢?因为最高法他不愿意这个案子往上抬。你想想,不是还是李佳哥开始跟你说那个法理吗?
如果你被告是县政府,一审中院,二审公高院,再审最高院,而大家可能不知道一个数据啊,信息公开的案子是行政法实务案件里面案件量最大的。曾经有个中院的行政厅的厅长跟我说,信息公开的案件占到了他们总案件量的2/3以上。
2/3以上案件量很大,那你想一想,只要被告是县政府,市政府这种,那么这个是多少?中院案件量比较大,所以他们其实是为了防止我们上面的法官,这个确实日夜操劳,案件量太大,所以千方百计的把这个案子呢,要往下压,但是往下压咱也得讲法理嘛,你不能这样来呀,所以也许是我对这个法条理解有误啊,我这是学术批判啊,你最高院别弄我啊,我没有想寻衅滋事什么的啊,这个其实起码以我现在这一点点学识,我有可能是错的啊,这个法条我觉得是有点背弃行政法的法理的,这是对我们考生呢好事啊。不啥好事啊,反正被告都是职能部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