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刑法新修考点,预计会在今年法考的客观题中出现,大家要重点把握本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它与徇私枉法罪的区别。
来,我们直接通过解析法条来学习本期考点内容!
我国《刑法》第402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析
我们结合法条回顾一下本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本罪的犯罪主体为行政执法人员。其次,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表现为故意。再次,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最后,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此处的“情节严重”,一般表现为不移交量刑在3年以上的案件。
易错点分析
本罪与徇私枉法罪不同,两者的区别在于主体和客观行为:
本罪主体为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枉法罪的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这里要特别注意:警察兼具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种职能。
本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利用行政执法的职权,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的行为;徇私枉法罪则表现为:利用司法职权,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刑事枉法追诉或者枉法裁判的行为。
除此之外,还要注意本罪与包庇罪的区别,包庇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并且不必利用职务之便即可构成。你,学会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