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禾法考】2021法考知识点:《理论法》法律原则的含义

2021-11-17

 一、法律原则的种类

  1、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

  (1)公理性原则:即由法律原理(法理)构成的原则,是由法律上之事理推导出来的法律原则。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等。

  (2)政策性原则:指特定国家或民族出于一定的政策性考量而制定的一些规则。如中国法上的计划生育原则。

  2、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按照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

  (1)基本法律原则是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所适用的、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原则。

  (2)具体法律原则是在基本原则指导下适用于某一法律部门中特定情形的原则。

  3、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按照法律原则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

  (1)实体性原则是指直接涉及实体性问题的原则,如罪刑法定原则等。

  (2)程序性原则是指直接涉及程序性(诉讼法)问题的原则,如回避原则,上诉不加刑等。

  二、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确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与此相比,法律原则的内容宽泛抽象,其着眼点不仅局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

  规则只针对共性、不针对个性,而原则既针对共性,又针对个性。

  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们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它们是对从社会生活社会关系中概括出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或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3、在使用方法上的不同:

  (1)当同时存在多个规则时,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当同时存在多个原则时,原则是以“权衡强度或分量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

  (2)当同时存在多个规则时,被选择的规则有效,没有被选择的其他规则一律无效,它们不再适用于待决案件;当同时存在多个原则时,分量最重或最具强度的原则应用于待决案件当中,分量较轻的原则以次于分量最重原则的顺序,适用于待决案件,或者说,它们也能够影响案件裁判。

  规则之下或者没有自由裁量,或者自由裁量的空间较小,而原则必然涉及自由裁量的运用,且裁量空间较大。

  重点:法律原则中需要重点掌握法律原则的种类、法律原则与规则的区别。

  考情:在考试中会经常出现不同法律原则发生竞争的关系,要和规则之间的竞争进行区分,在牢记知识点,对法律原则类型的具体特征进行精准的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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