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考试中,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理论是刑法客观归责体系的核心内容,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正确区分和应用这两个概念,对于判断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至关重要。问禾将从概念界定、判断标准、具体应用三个方面展开分析,帮助考生厘清二者的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属于事实层面的判断。传统刑法理论采用条件说或相当因果关系说,重点考察行为是否对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实际作用。
客观归责理论则更进一步,在因果关系成立的基础上,从规范层面判断结果是否可归责于行为人。其核心在于行为是否创设了法所不容许的风险,并且该风险在结果中实现。因此,客观归责理论是对因果关系的限缩与补充。
因果关系的判断侧重于事实关联,通常采用“若无则不”的条件公式。例如,甲殴打乙致轻伤,乙因感染死亡。若乙的死亡与甲的殴打存在医学上的因果关系,则事实关联成立。
客观归责理论的判断则涉及规范评价,需考察三个层次:行为是否创设了法所不容许的风险?风险是否在结果中实现?结果是否属于构成要件的保护范围?例如,甲劝乙乘坐飞机,乙因空难死亡。虽然甲的劝说与乙的死亡存在事实关联,但劝乘飞机并未创设法所不容许的风险,故不可归责。
在司法考试中,因果关系题目常以“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设问,考生需先判断事实关联,再结合相当性说排除异常介入因素。例如,甲投毒致乙昏迷,乙被丙故意杀害。甲的投毒与乙的死亡无因果关系,因丙的行为中断了因果链条。
客观归责题目则多以“是否构成犯罪”或“是否可归责”设问,考生需依次考察风险创设、风险实现与构成要件的符合性。例如,甲超速驾驶撞伤乙,乙因医生失误死亡。甲的行为虽创设风险,但医生失误可能阻断归责,需具体分析。
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理论的协同应用
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理论在司法考试中相辅相成,前者解决事实关联,后者完成规范评价。考生需先确认因果关系成立,再运用客观归责理论限缩责任范围。掌握二者的区分与联系,能够更精准地应对复杂案例,提升答题逻辑性与得分率。关注问禾法考,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