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学理与实务中,"两面论证"是构建严密法律逻辑的核心方法。这种论证模式要求既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刚性,又兼顾实质正义的弹性。通过价值衡平、体系解释与动态论证三重路径,刑法理论得以在矛盾要素间建立辩证统一关系,避免陷入逻辑悖论。跟着问禾一起来看看吧~
刑法论证中的矛盾性源于规范稳定性与社会变动性的天然冲突。罪刑法定原则要求严格遵循成文规范,但机械适用可能导致个案不公。此时需引入实质解释论,例如对"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刑法》第20条)的判断,既考察行为时的客观情境,也评估防卫人主观认知。德国刑法中的"容许构成要件错误"理论,正是通过价值补充实现形式与实质的统一。
刑法典内部存在大量开放性概念,其内涵需通过体系解释确立。以"公共安全"界定为例,放火罪(第114条)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6条)的保护法益看似重叠,实则存在集体人身权与重大财产权的位阶差异。日本刑法实践通过"法益位阶理论",在总则的抽象规定与分则的具体罪状间建立解释通道,确保同类案件获得逻辑自洽的裁判结论。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为化解论证矛盾提供方法论支撑。从构成要件该当性到违法性、有责性的递进审查,实质是将矛盾要素分置于不同论证层面。例如处理偶然防卫案件,先在构成要件层面肯定行为符合犯罪外观,再在违法性层面运用正当防卫理论排除违法。这种分层处理机制,既维护了构成要件的类型化功能,又为实质出罪保留空间。
刑法论证的本质是价值判断的规范化过程。通过价值衡平消解形式僵化,借助体系解释弥合规范裂隙,运用阶层论证分解矛盾要素,最终实现"形式入罪、实质出罪"的动态平衡。这种论证模式既坚守罪刑法定底线,又释放实质正义张力,在维护法秩序统一性的同时,为个案公正提供逻辑自洽的解决方案。关注问禾法考,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