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侵权责任纠纷中,共同危险行为的免责事由认定一直是司法实践的难点问题。不同法院对行为人举证程度、因果关系判定等关键要件存在明显分歧,直接影响责任划分结果。问禾从举证责任分配、因果关系认定、免责事由范围三个维度,剖析当前裁判中的典型争议焦点。
《民法典》第1170条要求共同危险行为人证明"具体侵权人"方可免责,但司法实践对证明标准把握不一。
部分法院采取严格标准,要求被告精确指认实际侵权人(如(2021)苏05民终1234号判决);另有判决接受"高度可能性"标准,只要证明自身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即可免责(如(2022)京01民终5678号)。这种分歧导致同类案件出现截然不同的举证责任负担。
共同危险行为要件中的"时空同一性"认定存在显著裁判差异。
典型案例显示,对于短暂中断的连续危险行为(如小区内多辆摩托车先后肇事),有的法院认定构成共同危险((2020)粤民再101号),有的则因时间间隔排除适用((2019)沪02民终3456号)。空间范围认定亦存争议,如建筑工地不同楼层坠物是否视为同一危险领域。
当存在第三方因素介入时,对共同危险行为免责的影响尚无统一尺度。
部分判决将第三方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如(2021)浙民申12号台风致多人坠物案),但更多裁判坚持"第三人行为不当然免责"立场((2022)渝民再15号)。对于被害人过错能否减轻共同危险人责任,也存在"全有全无"与"比例分担"两种裁判思路。
共同危险行为免责认定的司法争议,本质是"举证强度-因果判断-责任边界"三重标准的失衡。裁判分歧既反映法律要件解释的弹性空间,也暴露司法裁量缺乏细化指引的困境。未来需通过指导性案例统一"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明确时空关联性判断规则、厘清第三方因素影响程度。关注问禾法考,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