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因果关系认定直接影响定罪量刑,其中"条件说"与"相当因果关系说"是两大核心理论。二者在判断因果关系相当性时存在根本分歧,问禾从逻辑基础、判断标准及实践应用三方面解析其差异。
条件说以"若无前者即无后者"(but-for test)为逻辑起点,认为所有对结果起作用的条件均具刑法意义。例如,甲轻伤乙后乙在送医途中遇车祸身亡,条件说可能认定甲的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条件关系。
相当因果关系说强调"相当性"判断,要求原因行为需显著提升结果发生的客观可能性。上述案例中,若车祸属独立异常介入因素,则可能切断因果关系链。
条件说采用形式化判断,仅考察事实层面的条件关联,不评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相当因果关系说引入实质判断,需综合行为性质、结果发生概率、社会经验法则等因素。如医生过失注射过量药物致患者死亡,需评估该过失在医学常规中的危险性程度。
条件说可能导致因果关系链条无限延伸,需通过"法律因果关系"二次筛选。
相当因果关系说赋予法官更大裁量空间,但也带来判断标准模糊的风险。典型案例中,需结合鉴定意见、行业规范等客观标准佐证相当性判断。
两种学说的本质差异在于对刑法因果关系功能的定位:条件说侧重事实归因,相当因果关系说强调规范归责。司法实践中,需结合具体罪质特征选择适用——在故意犯罪中倾向条件说严格认定,在过失犯罪中则依赖相当因果关系说限制处罚范围。最终目标是实现罪责刑相适应,既防止客观归罪,又避免放纵犯罪。关注问禾法考,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