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共同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中,主犯、从犯与胁从犯的认定直接关系量刑轻重与司法公正。然而,由于法律条文的原则性与实务情境的复杂性,三类主体的区分标准长期存在争议。问禾将从作用划分模糊性、胁迫程度认定困境及实务裁量差异三个角度,分析当前司法认定中的核心争议点。
主犯与从犯的“作用划分”界限模糊
我国《刑法》将主犯定义为“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体,从犯则被界定为“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参与者。然而,“主要作用”与“次要作用”缺乏量化标准。例如,在电信诈骗案件中,负责技术支持的“程序员”是否属于主犯?其虽未直接实施诈骗行为,但技术支撑可能对犯罪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将其认定为从犯,理由是“未参与直接诈骗”;另一些法院则因其技术不可或缺性认定为主犯。这种分歧暴露了作用评价标准的模糊性。
胁从犯的“被迫性”认定缺乏客观依据
胁从犯的成立需满足“被胁迫参加犯罪”且“犯罪情节较轻”两个要件。然而,如何证明“被胁迫”的真实性成为难题。例如,在暴力讨债类案件中,参与者常以“被黑社会威胁”为由主张胁从犯身份,但胁迫证据多为口供,缺乏录音、视频等客观证据。此外,心理胁迫(如长期精神控制)与物理胁迫的区分标准不明确,导致法官对“被迫程度”的认定存在主观差异。有学者指出,过度依赖被告人供述可能使胁从犯认定沦为“避重就轻”的工具。
司法实务中的“同案不同判”现象突出
同一类型案件在不同地区或不同法官手中,可能出现主从犯认定的显著差异。以毒品犯罪为例,运输毒品的“马仔”在A省被普遍认定为从犯,而在B省可能因“运输环节重要性”被视为主犯。这种差异源于司法解释的抽象性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扩张。例如,最高人民法院虽强调“综合全案证据评价作用大小”,但未明确“作用权重”的计算方式,导致实务中过度依赖个案经验。部分法官甚至将“分赃比例”作为主要判断依据,忽视了犯罪策划、实施环节的实际贡献。
围绕主犯、从犯、胁从犯的司法认定争议,本质上是法律原则性与个案复杂性冲突的体现。作用划分的模糊性、胁迫程度的证明难题以及实务裁量标准不统一,共同构成了当前共同犯罪案件审理的三大痛点。这些争议不仅影响被告人权益,更可能削弱司法公信力。未来需通过细化司法解释、引入专家证人评估作用权重、完善胁迫证据规则等路径,推动主犯、从犯、胁从犯认定标准的科学化与统一化,最终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关注问禾法考,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哦~